简介
西方伦理学史上的一种关于道德的理论。亦称“快乐论。”“欢乐主义”、“享乐主义”等。快乐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避免痛苦,肉体或心灵的快乐状态是人唯一可欲的,是合乎人的本质需要的。能否得到快乐、得到快乐的多少大小是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根据各个伦理学家论点的差别,快乐主义可分为以下四种:①个人快乐论。认为人生目的在于追求个人快乐,能够满足个人欲望和要求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道德的目的在于求得最大幸福,提倡恣情纵欲。其代表人物有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伊壁鸠鲁。近代英国的霍布斯和法国的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②利他快乐论。该论以寻求他人或社会之幸福为道德目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坎伯兰、休谟、亚当·斯密。③心理快乐论。以为求乐避苦的心理是一切意志和一切行为的根源,因而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生的目的和最高的道德。其代表人物有英国的边沁和约翰·穆勒。④伦理快乐论。认为人们行为的动机不一定出于追求快乐,但是就结果而言,只有能实际增进人们快乐和幸福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席其维克。古代的快乐主义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的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反对宗教道德,试图以唯物主义来解释道德现象,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从本质上看,快乐主义毕竟是剥削阶级的幸福观,它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是一致的。在理论上,它不是首先把人理解为社会的人,而是用生物学的观点把人看作自然生物,进而把人的各种需求都归解为获取快乐,这就不能科学地说明道德的本质和目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人们追求的目的本身具有具体的、历史的性质,其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集团那里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在社会实践中寻求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这是快乐主义在理论上的主要失足之处。至于现代资产阶级和一切没落阶级所宣扬的享乐主义,沿用了快乐主义的口号,但却是完全消极和反动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