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初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普通义务教育。在德国把中等教育划分为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和中等教育第二阶段。前者包括5—10年级(在柏林和城市州是7—10年级),后者包括11—13年级。实施机构有初级中学(亦称主要学校)、中间学校(亦称实科学校)、完全中学和综合学校。此外,还有夜中学、全日制补习中学和职业补习学校等“第二条培养途径”。任务是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以上各类中等教育学校入学办法,过去曾在一段时期采用以入学考试分数高低决定取舍的办法。后来,德国教育委员会提出关于设两年促进阶段的建议并在各州推行。促进阶段的特点是按能力分组,顺利完成促进阶段学业的学生可以不经考试转入中等学校。80年代以来,大多数州实行新的办法,即由家长提出申请,由基础学校通过鉴定和用代替入学考试的试读来决定入学的取舍。在试读课上,由基础学校、中间学校或完全中学教师上课并加以观察。有的州对于那些已由基础学校作出肯定鉴定的学生免去任何考试和试读课。只有对基础学校认为不能升入中间学校或完全中学,而家长坚持要升入这种学校的学生,才采用试读课。1959年,联邦教育委员会提出,在四年制基础学校之上设一种包括第5和第6学级的“促进阶段”,为所有基础学校毕业的儿童提供统一的教育。经过试验和有关研究,德国教育审议会再一次在《结构计划》中提出有关建议,并由联邦、州教育计划委员会在1973年的《教育总计划》中作出了建立“定向阶段”的决定。从1976年开始,除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和西柏林以外,全面推行了这一决定。定向阶段在各州实行的形式各异。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隶属于各类中学,一种独立于各类中学之外。隶属于各类中学的定向阶段一般通过3种形式招收基础学校毕业生。一种是由学生家长决定将其子女送入哪类中学,再由校方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作裁决。如校方与家长发生意见分歧,则以校方意见为准。另一种是由基础学校教师起决定作用,由教师推荐进某类中学。如果家长不同意,基础学校将让其子女通过一次较难的升学考试来作最后决定。第三种形式是由基础学校组织毕业班做一次标准作业,根据此次作业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决定他们的去向。独立形式的定向阶段不经选择,招收学习成绩不同的基础学校毕业生组成混合班级进行教学。学生学完这一阶段后,按其学业成绩分配到各类中学去。在定向阶段的两年中无留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