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著名的法律注释家,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约与杜预 (公元222—284)、刘颂 (?—约公元300年)同时。他在晋武帝时期任明法掾,曾集中秦汉以来的法制经验和法律理论,注解晋律。著有《汉晋律序注》、《律解》,惜俱已佚失。现仅存 《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的上注律表。其中对于晋律的立法原理进行了系统的表述,总结了前代的审判原则及其经验教训。在多方面都是发前人所未发。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审判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作了详尽的阐述,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张斐的成就和影响主要在于注律,其中的一些理论,无论在中国法制史还是法律思想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第一,张斐注律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的伦理道德和等级制度。他要求在法典中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在他看来,礼乐是法律的灵魂,而法律则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他认为,法律是必要的,是安邦定国的保障,也是预防和惩罚犯罪的重要工具。但是,首先要施行礼义教化,而后辅之以刑罚,即儒家所谓“德主刑辅”。可以说,张斐基本的立场是封建正统的儒家立场,他对晋律的阐发与解释,也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依据的。第二,他着重说明了“刑名”篇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也就是说,“刑名”篇规定了其它名篇的定罪量刑、从轻从重的标准和依据,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它名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第三,法律必须体现“理直刑正”原则。“理直”也就是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使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从而达到 “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 的目的。“刑正”的要求则是有罪必罚、罪刑相应。第四,张斐注律技术上的特色在于详明、准确。既弥补了律文的不足,又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先,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为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这样周详的解释,不但有利于法律的统一,而且体现了定罪量刑应当准确无误、区别对待。有一些原则对今天也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