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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

2022-10-07

简介

又称“默示的协议管辖”,同明示的协议管 辖一起构成协议管辖制度的完整内容。被告对于原告不 合法定管辖的起诉,不提出管辖异议的抗辩,并且进行了 本案的实体性辩论,受理本案的法院即因取得了管辖权。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均对 此作了明文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涉内民 事诉讼中的有限协议管辖制度。本法第38条同时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就字面含义言,本条没有明确 规定应诉管辖,但深刻地分析,其中显然蕴含了,应诉管辖 的内容。因为本条的逻辑派生命题乃是,如果当事人在提 交答辩状期间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取得 了本案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应诉管辖是一种特殊的 协议管辖,它的适用仍受制于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规定。 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明确肯定地规定了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应诉管辖制度:“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 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 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规定,涉外应诉管辖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管辖协议,原 告径向没有本案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②被告对原告 选择起诉的法院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为应诉作实体性答 辩。如果被告拒绝应诉或者应诉后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 协议均不能被视为成立。③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应诉行为 取得的本案管辖权,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长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④应诉管辖以协议议管辖为前提, 凡法律不允许协议管辖的,应诉管辖也无由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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