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订婚”。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预先约定。预订婚约的行为,起源于罗马法时代。订婚后双方在一定时期内有履行婚约的义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和亲属法,对婚约采取保护的态度,并且对婚约的成立、效力和解除以及违反婚约的后果等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中国封建社会的婚约起源于 “六礼”男女由 “纳吉”而为双方定约之婚,并须交换婚书或收受聘财为婚约成立的要件。罗马法上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如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其婚约时,他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并且不得请求赔偿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不得附加违约金。中国封建法律保障婚约的效力。国民党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立法一般无婚约的规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予禁止。但订婚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婚约上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自行解除婚约。当然,对待婚约的订立和解除,男女双方都必须严肃、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