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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民法典

2022-10-10

简介

以利奥波德国 王统治时期的《马蒂尼民法草案》 为蓝本,由蔡勒领导的民法典编纂 委员会于1810年制定,1811年6 月1日公布,1812年1月1日生效。 法典由前言、3编1502条构成。法 典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并直接吸收 了康德的一些法学思想。前言 (1—14条),规定了私法的概念, 法典适用范围,法律解释权,习惯 和判例在法律中的地位。第1编, “人法”(16—284条),又分为 人法和家庭法。人法(16—43 条),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 儿仍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自然死 亡消灭权利能力; 婚生子女从父族 姓氏,非婚生子女取得生母家族姓 氏; 7—14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 行为能力,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报 酬。人法中还规定了监护、代理、 保佐、住所、法人等制度。家庭法 (44—284条),规定家庭由已婚 男女及其子女构成,非婚生子女不 能成为家庭成员; 亲属关系按系等 计算; 婚姻经双方当事人意愿而成 立,丈夫是一家家长; 实行夫妻共 同财产制,丈夫有权管理妻子财 产; 还规定了婚姻契约,父母和子 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监护和保佐 等。第2编,“ 财产法 ” (285—1341条) ,又分为两部 分。“物权”(309—858条), 规定物的定义“所有能区别于人并 能为人所需要的一切都是物” (285条); 占有分为对物占有和 对权利占有,用益人、承租人以及 借用人都是对物的权利占有; 所有 权在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情 况下,不受任何限制; 所有权范围 扩大到天空和地下,征用私人所有 物必须给予补偿; 还规定了地役 权、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继承等。 “对人的财产权” (859—1341 条),即债权法,规定: “对人的 财产权是指一方对他方负有给付的 义务,这种权利的产生是直接以法 律、法律行为或受到损害为依据 的” (第859条),契约自由,任 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 人; 规定了意思表示,欺诈和胁迫 的法律后果、契约解除、当事人的 担保责任,过失赔偿责任等。第3 编,“ 通则 ” (1342—1502 条),主要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取 得、变更及撤销,时效制度等。奥 地利民法典实施以后,对周围国家 都有很大影响,1816年的罗马尼 亚《卡利曼库什法典》、1884年 塞尔维亚的《民法典》、1856年 希腊的《民法典》、1855年智利 的 《 民法典 》 、1916年巴西的 《民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参照了 奥地利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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