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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a fire
简介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②客观方面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火灾的发生,并且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大量公私财产受到侵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构成本罪。③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④主观方面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却因对主客观各种情况的夸大或过于自信的分析,轻信能够避免此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最终发生了。应当指出,这里的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对其实施某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行为的实施是故意的,从而违反了注意义务,但是行为人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对引起火灾的结果是根本反对的,而不具有追求性或放任性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本罪的认定应注意:①失火罪与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之间的区别。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是有时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交织在一起,共同促成了火灾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保证刑罚公正。首先,要查明人为因素对火灾发生原因力的强弱;其次,确定行为人对火灾的发生是否有预见义务,即是否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一般而言,行为人对火灾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或行为人的行为只是火灾发生的条件,而不是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下,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并且能够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致使结果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自然因素不过是火灾发生的一个条件,对这种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②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这两种罪在主客观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实践中容易将它们混淆。一般而言,企、事业单位职工违章作业或领导强令工人违章作业,产生严重后果的是重大责任故事罪,其引起的严重后果不一定只是火灾一种,还有可能包括其他方式;其他在日常生活中不慎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才以失火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