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velopment of Egyptian con-stitution
简介
埃及宪法的产生和变化。埃及于1922年独立,1923年4月19日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部长对下院负责,政治体制为议会君主制。1952年,埃及爆发革命,国王被迫退位,革命指导委员会掌握了国家政权。1953年6月18日它宣布君主制的结束和“埃及共和国”的诞生。1956年1月16日制定了新《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兼任部长会议主席;部长对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负责。该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958年2月12日,埃及共和国和叙利亚共和国合并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同年3月5日以埃及1956年宪法为蓝本,颁布《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临时宪法》。1961年埃及和叙利亚决裂后,这部宪法失效。
埃及现行宪法是1971年9月11日由国民议会制定、经公民投票正式通过的《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共6章,193条,分别为《国家》、《社会的基本成分》、《自由、权利和公共义务》、《法律主权》、《政体》和《总规定和过渡规定》。规定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以充裕和平等为基础的阻止剥削并旨在消除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制度;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主权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家服从法律;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掌握管理和行使执行权。总统由人民议会提名,公民投票选出;人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的总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总计划以及国家的总预算,并依宪法的规定对执行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政府是国家的最高执行和行政机构,由总理、若干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理指导政府的工作;司法权独立,由各类和各级法院行使,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