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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土制度

2022-10-07

简介

圜土是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关押的对象主要是尚未达到应处五刑的轻微犯罪的人犯。圜土之制是中国历史上监狱管理制度的最初形态。自夏而迄于西周,圜土之制逐步趋于完备。其基本规定和特点是:(1)监狱建造,其形为圜。东汉刘熙《释名》谓:“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周礼·秋官·司圜》说:圜土是集中关押囚人的狱城。用土筑围墙,其形圜,故名圜土,实际就是一种圆形的土牢。这是中国监狱建造史上最早形态。(2)聚教罢民,任之以事。《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寇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规定圜土的主要任务就是“聚教罢民,任之以事”。所谓“罢民。”《周礼·秋官·大司寇》注解:“民不能自于为善者”。即今之所谓无业游民、流浪汉、乞丐一类的人。所谓“害人者”,主要指有轻微犯罪行为、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诸如酗洒、好斗、抽拨兵器误伤他人者。所谓“施职事”和“任之以事”即在圜土中根据罪囚的不同技能分别罚服一定的劳役,以期“困苦以教之”,使能改恶从善。圜土之制规定囚禁的人犯从事劳役的制度,是中国监狱史上对罪犯强制劳役,实行改造的最早记载。(3)适用刑罚,以改为主。《周礼·秋官·司圜》:“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周朝的圜土,不仅强迫人犯服劳役,同时要用书写罪行于板上背之的“明刑”进行羞辱。经过一定期限的“聚教”和“任之以事”的改造,其能改恶从善者,重罪三年释放,中罪二年释放,轻罪一年释放。释放后,三年内不得列为平民,仍要接受一定期限的监督和考察。囚禁期间,如果不能接受改造以至逃出圜土的,捕获后则处以死刑。同时还规定了在圜土中执行刑罚的原则:“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即对人犯不施肢体刑,但要以明刑耻之;不收受犯人的财物,但要罚他们服劳役。周的圜土之制的完备化,表明奴隶主统治阶级加强了监狱管理,强化了司法镇压;同时也注意发挥了教化和劳役的作用,确立了不亏体、不亏财的惩罚与监管原则。这是周朝统治阶级“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狱政制度上的具体反映,也是奴隶制狱政制度发展到完备阶段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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