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science of commercial law
简介
以商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是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尽管在大陆法系有民法、商法分别立法和合一立法的区别,但在实行民商合一模式的瑞士、意大利,“在它们的法律教育中,民法和商法仍然是分开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上的合一仅有纯形式的意义”。并且,“按照比较法传统,主要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24页、第23页)。过去,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与研究领域,没有专门的商法学概念,属于商法范围的单行法往往被理解为经济法或者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如商业登记、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司法、法学学科的发展,原本属于商法学科的内容已逐步回归,商法学概念及商法学学科正在逐步形成。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商法学的历史是随着商法的历史发展而发展的。自从有了市场交易行为,就有了调整这种行为的商法。有了商法,就有了研究商法的学科——商法学。在早期,人们对商法的研究还处于无意识状态,商法学处于零散的萌芽状态,随着市场交易的发展,它的体系才逐步完善起来。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的问世,也表明以商法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有了其法典化的研究对象,这也进一步促进了商法学的成熟和完善。
商法学研究的基本目的在于研究商法领域内的各种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和新问题,引导与促进商法制度本身的完善,形成科学、高效、公平、正义的商法制度。商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则是以完善的商法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组织和市场交易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任何其他法学研究部门一样,商法学也有其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商法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什么是商法,商法的理论基础,商法的演变与发展史,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的原则,商法的特征与作用,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商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如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权利救济制度等。比较商法的研究也是商法学的一个重要领域。
商法学是一门开放的法律科学,它的体系随着市场交易组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的商法学仅是研究个人及交换的学科,市场交易的发展使商法学的体系不断创新。今天的商法学体系包括:(1)商法总论。阐释商法的概念、特征、原则、历史、商主体和商行为等内容。(2) 商主体制度。阐释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代理商和破产制度等。(3)商行为制度。阐释商事合同、证券、期货、融资租赁、信托、担保、票据、保险、海商等内容。(4)商事权利救济制度。阐释商事法律责任和商事仲裁、诉讼等内容。随着市场交易的发展,商法学的体系仍将进一步创新。
商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更是一门必须与社会发展步伐保持高度一致的学科。概括地说,商法学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商法学研究在已经形成的学说或理论的基础上,必须密切结合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明确研究的体系和方法,不断创新,做到有的放矢,才可使研究最终取得有实际意义的结果。
第二,商法学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的结合,除作为商法之基本理论的各种学说、观念与原理之外,商法的每一个具体法律部门都有着与其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的独特之处,而这些独特之处必须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方能理解和把握。为此,现代商法学研究的重心应放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基础理论的研究对实务研究起着指导作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不仅可以促进实务研究,而且还可以使实务操作少走弯路,节约研究成本。
第三,虽然商法学一般被视作一个学科,但实际该学科包含着多个相互之间存在某些差异的法律部门。除传统商法所包括的五个法律部门,即商业登记、公司、票据、保险与海商之外,商事合同、商业管理、商业课税、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也是商法学科中必须研究的问题。此外,各国宪法、行政管理法、各种经济行为干预法甚至刑法中都有专门针对商行为的规定,此种规定也属于商法学研究的对象。
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法学学科,对商法学的研究包括一般研究与特殊研究两种基本的研究方法。所谓一般研究方法,是指以基本的商法学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宏观上研究商法的方法,又有新旧两个派别,具体研究方法各不相同。旧派主张用演绎法研究商法,目的在于求得理论上的统一和概念上的明确。用此种方法研究商法者认为,商法典是商法的惟一渊源,因而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商法典上,并千方百计用各种法学理论和选择的事实来证明或证实法典之合理性。从法学理论上说,此种研究方法可被归结为“法律实证主义”。新派在一般商法研究过程中主张用观察法,即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去观察商法的规定,看其是否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即注重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质,抛弃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方法,尤其不以现行法律规范作为商法的惟一渊源。在当代各国商法学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利用新派的研究方法。所谓特殊研究方法,指以商法之特殊性作为研究出发点的研究方法。此种研究方法的目的不在于揭示和总结商法的一般性质和特点,也不在于抽象出商法各部门共有的特征及原则,而在于探究和强调商法的各部门法所特有的规律与属性。在整个商法学领域,之所以有专门设立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学科之必要,就在于要用特殊方法研究这些法律各自的特殊性。具体地说,商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规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阶级研究方法、经济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