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分别定罪判刑,只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罚,即重刑吸收轻刑,对轻刑便不再执行。例如,某人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应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结果只判处10年刑,盗窃罪的6年刑被抢劫罪的10年刑所吸收。我国唐朝和明朝法律都是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1926年和1961年的《苏俄刑法典》以及《西德刑法典》和《印度刑法典》都曾采此原则。吸收原则对某些刑种是比较适宜的,如死刑、无期徒刑。但它与“有罪必罚’的精神又是相矛盾的。犯几个罪与犯一个罪判处一样的刑罚,显然是不公正的,还可能产生鼓励犯罪的负作用。因此,目前世界上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很少。但近些年来,一些资产阶级国家为了标榜刑法缓和、开放等,主张把吸收原则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实际上他们在形式缓和的掩饰下,又采取了许多刑法之外的措施,以预防、处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