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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相隐

2022-10-05

简介

中国旧律指同居有 罪可以相互匿隐而不受处罚,封建 时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儒 家从孔子开始就主张“父子相 隐”,汉代以后,遂被确认为诉讼 原则。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即以 “父子相隐”的春秋大义断案。宣 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 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 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至唐代形成了同居 相隐制度。《唐律疏议·名例》: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 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部曲、奴 婢为主隐,皆勿论。”疏议曰: “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 异,虽无服者,并是。”但“同居 相隐”仅限于一般犯罪,若犯“谋 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而即谋 反、谋大逆、谋叛,虽同居也不得 相隐,必须告发。《明律》规定略 同,唯增加“妻之父母、女婿”也 得相隐两项。

拓展资料

同居相为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