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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

2022-10-05

英文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简介

又称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或重要组成部分。指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事项,不受他人干涉的原则。合同自由的观念源于罗马法,但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于资产阶级的近代民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经济主义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这为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同时在反封建中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平等”、“自由”、“博爱”,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为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现代社会,各国法律普遍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条中就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订约的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这是其他自由的前提。(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不同的交易伙伴,交易成本会有所不同。(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合同条款,任意创设合同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当事人设定的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承认其法律效力。(4)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依法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近代民法抛弃了古代法上合同形式上的要式主义,现代民法更重视合同形式的简便、实用,实行合同形式上的不要式主义,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合同的形式。(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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