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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犯罪学思想

2022-10-07

简介

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 (自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起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止)关于犯罪的观念和学说。体现在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法哲学家和以五大法学家 (巴比里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士和莫迪斯蒂努斯) 为首的实在法学家的著作、习惯法、制定法,以及集罗马法三大成的《国法大全》中。犯罪指一切应受刑罚制裁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危害结果和主观罪过。与公法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犯罪也分为公犯(crimen publieum拉丁文) 与私犯 (拉丁文),公犯由国家科处刑罚,符合近代法律中犯罪的概念;私犯则只是产生债的一种原因,大体上相当于近代法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私犯的后果是罚金、损害赔偿和损害赔偿加罚金。私犯的范围不断缩小,到盖尤斯写作《法学阶梯》时(公元二世纪) 只列入盗窃、抢劫、损害和侵辱(injuria拉丁文,又译对身私犯)等四种了,并表现出以刑罚取代罚金的趋势。不法杀害他人奴隶被认为是一种私犯行为 (损害),和杀害他人四足牲畜一样,按当年市场最高价向所有人赔偿。在公犯(近代意义上的犯罪)的构成中,认为精神病患者的不法行为不能看作犯罪,因为不存在罪过,私犯的责任亦同。承认正当防卫是“自然理性”所允许的,但防卫过当,如在可以将盗贼捕获的情况下将其杀死,则应负一定的责任。在公犯及其刑罚的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图谋危害皇帝或国家是最严重的犯罪 (国事罪),处死刑。2、盗窃公款、公物、神物、宗教物者,长官在任职期间侵吞公款者,处死刑,帮助犯或知情而收受赃款赃物者亦同。3、对杀亲罪处以特别的刑罚,即用狗、公鸡、蛇、猴各一只,一起捆在袋中,投入海或河里。4、通奸和同性淫乱行为处死刑,而对诱奸(不用暴力奸污)处女或守节寡妇则处刑较轻,地位高贵者没收财产的半数,地位卑贱者处体刑或流放。同发达的私法比较,罗马的犯罪理论相形见绌,对后世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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