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古罗马法的一种要 式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用一定的 语言所订立的契约,属于严法行 为,有下列三种: (一)为设定嫁 资而进行的“嫁资宣许”。即设定 嫁资的人对妇女的丈夫声明把一定 的财产作为嫁资,经对方接受而成 立的契约。自4世纪末因设定嫁资 不再拘泥于一定的方式,这种契约 被废止。(二)为解放奴隶而进行 的“解放宣誓”,即奴隶被解放 时,约定日后对恩主为一定服役的 宣誓,恩主则可用默示表示赞同, 后来被要式口约所取代。(三)要 式口约,是双方当事人用特定的语 言一问一答的方式所订立的契约。 先由债权人发问,债务人则答以同 意,故为单务契约。最初仅适用于 罗马市民之间,并且限用拉丁语, 其后各种限制逐渐取消,优士丁尼 安时允许用不同种类的语言相问 答。其适用范围很广,如成立新 债、债务更新、保证、免除债务等 都可援用,即使买卖等双务契约, 也可用两个要式口约,交互问答, 但订约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后 为简便起见,往往以书面代问答。 优士丁尼安法并规定债务人如不能 证明订约时未在场,不得否认该约 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