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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2022-10-05

简介

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在我国,是属反革命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或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如进行公开的讲演、呼喊口号,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者出地下刊物、书写反革命匿名信等。对于行为是否起到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反革命目的。在认定本罪时,要把反革命宣传煽动行为与错写标语,喊错口号以及一般落后言行区别开来。我国《刑法》第102条规定,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04条,犯本罪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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