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印度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少年案件的制度。关于对少年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印度伦理法典中。该法典规定,双亲对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科以刑罚,对5岁以上的儿童,可以适当科以刑罚,对15岁以上的少年,应该作为朋友处理。1920年,印度的马德拉斯邦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少年法典,1922年孟加拉制定了少年法,1924年孟买制定了少年法,到1960年,印度先后有18个邦政府相继制定了少年法。这一切奠定了印度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1960年,印度制定了中央少年法,就直辖区被放任或具有不良行为少年的保护、观护、抚养、福利、训练、教育、重返社会和对违法少年审判以及对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案件处罚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属综合性法典,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既有审判惩罚少年犯的内容,也有保护、防止不良因素和教唆犯对少年腐蚀等条款。该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印度少年司法制度的正式建立。到1978年,印度议会又对1960年中央少年法作了修改补充,使印度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警察 警察对违法少年、放任少年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少年、预防和制止少年犯罪。①帮助少年。根据中央少年法和各邦少年法的规定,警察有责任将其判明的放任少年带到少年福利委员会。在接到发现放任少年的报告后,警察署长应将报告记录在册,若无意保护该少年,应当将全部记录副本送交少年福利委员会。同时,警察也有责任将贫困少年、乞讨食物少年、变态及与行为不良者交往的少年、有犯罪危险的少年带到少年法院,但无权处理。警察帮助少年的主要职权是,警察在少年发生危险的不良地区,实施警察巡逻制度,组织娱乐活动,设置俱乐部,帮助有问题的少女和少年等。②预防和制止少年犯罪。印度的警察机构一般都设置了预防犯罪部门,根据中央少年法的规定,警察对于从特别学校或少年收容所以及根据少年法规所委托的监护人处逃跑的少年,可以进行逮捕。多次被带至少年法院的少年,若对其进行管教的效果不好时,警察也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逮捕该少年。被逮捕的少年经长期教育仍无效果,则将其移送地方监狱。
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 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是专门审理少年案件的机关。少年福利委员会具有简易法院的作用,享有刑事诉讼法典赋予大城市简易法院或第一审司法简易法院的职权。一般由议长1人和几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少年法院由大城市法院或第一审司法法院的成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事务次官认为适合于任命的人组成,但其中要有1人被任命为首席审判官。其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并设陪审员两名。少年法院享有刑事诉讼法典赋予大城市法院或第一审司法简易法院的一切职权。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的成员或长官,必须具备儿童心理学及有关儿童的特别知识。凡未设立少年福利委员会或少年法院的地区,地方简易法院、简易法院分院或大城市法院或第一审司法法院可以行使其一切职权。上诉案件则由高等法院和治安法院行使该法赋予委员会或少年法院的职权。
对少年案件的审理 ①审理对象。根据中央少年法的规定,少年法院审理的少年有三类:违法少年、放任少年和具有乞丐行为的少年。违法少年指违反现行法律,可以科处刑罚的犯罪少年。放任少年,指明显贫困的少年; 明显没有任何家庭或一定住所或正当谋生手段的少年; 其父母资格不适合法律规定或其父母对该少年不能进行适当的保护和监督,或者其父母、监护人不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少年; 居住于妓院或与卖淫妇同居,或者经常去作为卖淫使用的场所,或者被认为与卖淫妇、不道德的人、生活堕落者交往的少年。具有乞丐行为的少年,指在公共场所乞讨或领取施舍物品,或者以唱歌、跳舞、表演技艺、占卜等手段乞讨施舍物品,以及将身体弄伤、弄畸形供作玩物,以达到获取施舍物品之目的的少年。②审理程序。少年被逮捕后,少年法院应当依据中央少年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在调查清楚案件的基础上,由少年福利委员会或少年法院指定地点、日期、方式开庭审理。在审理时,对于少年的任何犯罪都不得与成年人一起审理,即使少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被告发,法院也必须将少年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管辖当局认为不需要被审少年出庭时,也可以缺席审判。对于管辖当局调查的该案件任何情况,都应保密。报刊杂志或少年的调查报告书,都不得公布该少年任何照片,或者根据其他情况可以判断出该少年的姓名、住址或学校乃至该少年身份的情况。
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罚 少年法院在判决少年有罪时,可以宣布下述命令:①进行忠告或说服教育后,准许该少年回家。②以少年必须保持善行为条件附以缓刑命令,予以释放,且可以要求取保。监护期不超过3年。③移送特别学校。对14岁以上的男少年或16岁以上的女少年至少需要在特别学校收容3年。对于其他少年收容在特别学校的时间直至超过少年期,但法院根据少年犯罪性质和案件情况,可以缩短其收容期,也可以延长收容期。但男少年的收容期不得延长至满18岁,女少年不得延长至满20岁。④命令14岁以上的少年从其劳动所得中支付罚金。在印度,除特殊规定外对任何违法少年都不得宣判死刑或监禁,或者以未交付罚金或保证金为由而将少年收容于监狱。
对违法犯罪少年的矫正设施 ①少年收容所。为收容放任少年而设立的,任务是对被收容少年,提供为对其进行教育所必需的住宿、生活和教育设备,提供促进被收容少年人格和能力发展的设备,给予少年对抗精神污染、精神诱惑的必要训练,切实保障少年的人格健康发展。②特别学校。为收容管理违法少年而设立的,任务是对违法少年进行教育、抚养,培养其性格和能力,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训练,以促使其个性的健康发展。③观护收容所。为暂时被收容进行审查的少年而设立的,主要对少年在医疗检查和待遇方面提供方便,同时也对其提供抚养设备及有利于工作的设备。④安置机构。为保护从少年收容所或特别学校出来后的少年过正直、勤奋有益的生活而设立的,任务是巩固和进一步提高少年在少年收容所和特别学校取得的教育效果,使其作为正常的少年重新回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