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南斯拉夫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是“自治”,由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和整个国家。经济自,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属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所有,而不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制。政治自治的基础是代表团制,即由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选出本单位的代表团,再由代表团从自己的成员中推选出议会代表候选人,经全体选民投票,选出参加议会的代表。议会代表要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选民的监督指导,基层组织有权撤换议会代表和整个代表团。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大体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1950—1963年是“工人自治”阶段。1950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宣布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规定在工厂中建立工人委员会,有权讨论批准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等。1951年12月议会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宣布国家计划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企业可按国家计划自订计划,自由经营,自负盈亏。1963年到60年代末是“社会自治”阶段。它的内容是:自治由工厂扩大到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工人自治发展为社会自治;企业不再上交投资基金税,只向国家交纳供社会行政费用的税款,自主权从简单再生产领域扩展到扩大再生产领域。实行市场经济。70年代初开始进入联合劳动和联合劳动基础上的政治自治制度阶段。在经济制度上,根据自愿原则将劳动组织联合起来以加强社会经济的协调统一。在政治制度上,1974年的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各级议会实行代表团制。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南斯拉夫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具有中等水平的工业——农业国。但它过分削弱了国家管理的职能,造成经济建设中的无政府主义、比例失调和政治上的地方分散主义等问题。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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