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对十 种重大犯罪名称的综合称谓。所谓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 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 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 十恶。”( 《唐律疏议·名例》) 从隋唐至明清,历代均有此规定。 它是封建统治阶级总结历史经验, 将直接侵犯专制君主的统治基础和 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集中归 类,列为十项重大犯罪,作为刑事 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十恶名目, 起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 条”,即: 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隋《开皇律》更名为“十 恶”,并对其内容略作修改,确定 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十条。唐以后除元朝称诸 恶外,均采用隋《开皇律》所定的 内容。以唐律为例,“十恶”的内 容是: (一)谋反,指企图以各种 手段推翻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即 “谋危社稷”。(二)谋大逆,指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祖坟和他居 住的宫阙等行为,即“谋毁宗庙、 山陵及宫阙”。(三)谋叛,指阴 谋筹划背叛国家或投降伪政权的行 为,即“谋背国从伪”。(四)恶 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 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伤害 尊亲属的违反封建礼教行为。 (五)不道,指杀无死罪者一家三 人或肢解人及利用封建迷信手段 “背违正道”的害人行为。(六) 大不敬,指对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 的各种侵犯行为,包括盗窃皇帝御 用舆服器物及大祀神御物; 制造御 药误不如本方或封题误; 造御膳误 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指斥 乘舆情理切害及对皇帝制使无人臣 之礼等; (七)不孝,指子女不能 善事父母,对父母缺乏孝敬之心。 包括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 子 孙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 诈称祖父 母、父母死;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 居祖父母、父母丧身自嫁 娶、作乐、释服从吉等。(八)不 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如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五服之内) 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 尊长、小功尊属等。(九)不义, 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行为。如: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 师,属吏与士卒东本部五品以上官 长; 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 从吉及改嫁等行为。(十)内乱, 指家族之间犯奸的行为。如强奸小 功以上亲属及父、祖之妾,或与 父、祖之妾通奸等均是。十恶所列 之罪,均属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 的犯罪,它侵犯统治基础和统治秩 序,违反封建礼教、伦理纲常,都 是“常赦所不原”的大罪。即不得 享有议请减赎的特权。凡犯此罪, 皆处重刑,特别是三谋(谋反、谋 大逆、谋叛)犯罪,刑罚尤为严 苛。谋反与大逆者,本人不分首 犯、从犯一律处斩,其父及子年 16岁以上者皆绞,15岁以下子及 母、女、妻、妾、祖、孙、兄、 弟、姊、妹及部曲,资财一并没 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