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古代处理外国人犯罪的刑法制度。中国封建法典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称化外人。《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 “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反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按上述规定,唐朝政府处理化外人的案件,主要依照下列原则:①“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即在唐朝的领土上,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的犯罪案件,由于他们“别立君长,各有风俗,制法不同”,所以允许依据其本国法律处理,即“依其俗法断之”;②“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异类相犯,是指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必须依法律论,即按照《唐律》的规定处理。唐朝当时是亚洲富庶强盛文化发达的封建大帝国,国际交往频繁,外国商人、学生、僧侣来华经商、学习者不绝于道,为了调整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中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唐律》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政府既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又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