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劳动改造罪犯的简称。“劳动改造罪犯”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之于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实施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通常简称劳改犯。指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劳改犯是罪犯的组成部分。劳改犯与其他罪犯的主要区别是:(1)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那些虽被判刑,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如被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不在劳改犯之列。(2)被关押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及其他劳改场所执行刑罚。那些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徒刑但由于具有某种法定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不能称劳改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是由于是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执行刑罚,不实行监禁,所以也不在劳改犯之列。(3)在劳动改造机关的严格监督之下,实施强迫劳动改造。这是劳改犯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之一。劳改犯在服刑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从事生产劳动。这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手段。只是对极少数因年老病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又不具备减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依法免除劳动。这些免除劳动的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前,仍称劳改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