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work reformation prisoner
简介
劳动改造罪犯的简称。指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改造罪犯”一词是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前特有的法律用语,最早见之于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实施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通常简称劳改犯,如1979年3月14日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与海外亲属通信、通电、通话和接见问题的通知》和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使用的就是“劳改犯”一词。劳改犯是罪犯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罪犯既有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劳改犯与其他罪犯的主要区别是:①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那些虽被判刑,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如被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在劳改犯之列。②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判处徒刑、拘役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法定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不能称劳改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由于是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之下,不实行监禁,因此也不在劳改犯之列。③在劳动改造机关的严格监督下实施强迫劳动改造。我国1979年《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实施强迫劳动,这是劳改机关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因而是劳改犯区别于其他罪犯的重要标志之一。劳改犯在服刑期间一般都要从事生产劳动,只是对极少数因年老病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又不具备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依法免除劳动。这些免除劳动的罪犯在刑满释放之前,仍应称劳改犯。劳改犯是劳改机关通过强迫劳动等措施惩罚和改造的对象,故也称劳动改造对象。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统称为罪犯,故“劳改犯”一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