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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制度

2022-10-06

简介

中国古代监狱管理中强制罪囚进行劳役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役刑在奴隶社会已开始出现。商的罪奴傅说(音悦)关押在圜土中就从事版筑劳役。《周礼·礼官·司刑》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说明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入圜土者,坐嘉石者,均须罚服劳役。《唐律疏议·名例律》:“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意即劳役是含有奴役与侮辱双重性质的刑罚。秦汉时的作刑、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实际上均属劳役刑。延至北周,开始列入封建制“五刑”之一的强制劳役的徒刑,一直沿至明清。古代劳役制度的基本规定是:(1)罪囚入狱,强制劳役。历代统治阶级对在狱人犯都要强制其服一定的劳役并要戴上狱具,分别在狱内或监外进行。西周时期的狱城圜土和嘉石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强制人犯劳役的制度。《周礼·秋官·大司寇》所载的“施职事”、“任之以事。”以及坐嘉石者从3月到1年“役诸司空”,就是具体规定。直到以后的隋唐徒流刑徒的居作、明朝杂犯死罪以下均可以力役代刑等规定,都是狱囚必事劳役的反映。(2)准用劳役,抵偿债务。《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规定:“有罪以赀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即对有罪应赀赎以及欠官府债务的人,应以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无力缴纳赔偿,即自规定日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饭食的,每天抵偿六钱。(3)轻重异处,男女有别。唐朝的监狱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劳役制度。据《唐书·刑法志》载:“断居作者,著钻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少府缝作。……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膳”。即对罪囚劳役,既依据罪行轻重,分配劳作,也注意了男女有别,并分别在不同场所进行,但必须戴著狱具。(4)昼则居作,夜则拘之。隋唐法定三流均居作一年,加役流居作三年。此后相沿。宋朝神宗时,曾托古定制,恢复奴隶制“圜土之制”,对罪囚强制进行劳役。“髡首钳足,昼则居作,夜则置之圜土。”《大元通制·职制律》也规定:“诸囚徒昼则带铐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反映了历代统治阶级监狱管理的劳役惩罚主义,及封建监狱在防范制度上的严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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