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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ur reform team
简介
简称劳改队。我国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劳动改造的场所。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始建于1951年。它关押的主要对象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刑事犯。劳改队实际上就是监狱,只是其监管的严密程度稍次于监狱,可用以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一般刑事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筑工程等生产,并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劳改队既可组织罪犯从事监内劳动,也可组织罪犯到监外从事农业、水利、开矿、筑路、造屋等劳动。多年来,劳改队一直是我国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大部分都送交劳改队执行刑罚,实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管教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劳动改造管教队根据押犯的多少设置分队、中队、大队和总队。一般以支队为独立单位。押犯多的可以在支队之上设置总队;押犯少的可设置独立大队,而不设支队。支队、总队设支队长、政治委员各1人,副支队长、副政治委员若干人,下设狱政、教育、生产、财务、生活卫生管理等工作机构。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我国监狱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确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监狱法的规定,全国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统一称为监狱。因此,劳动改造管教队的称谓已不再沿用,而改称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