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依据唯物辩证法系统地看待动机与效果相互关系的科学学说。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也曾有一些伦理思想家提出从人的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这两个方面来进行道德评价。中国先秦时期的墨子最早提出“志”、“功”这两个概念,“志”相当于动机,“功”相当于效果,并强调评价人们的行为善恶,要“合其志功而观焉。”在西方,19世纪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从唯心主义方面辩证地解释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认为人的行为是一个动机和效果统一的过程,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就在人的一连串行为之中。因此,在评价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时,必须坚持内外统一,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在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克服了以往伦理学说中动机论和效果论的片面性,提出了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的科学解释。首先,在道德行为总体上,动机和效果的善恶是相互贯通或相一致的。任何动机都包含对某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任何效果都是受某种动机的支配所造成的。好的动机常常会引出好的效果,坏的动机往往会引出坏的效果,特别是在最终意义上,动机的善恶与后果的善恶是相一致的。某种动机引出某种后果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人们原来的动机,或激起人们新的动机,从而,又通过新的行动过程,产生新的后果。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善恶的统一是充满着复杂差异和矛盾的统一。从每一个具体行为,或某一行为过程的某一阶段来看,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①性质和程度均相当——善的动机引出同等程度善的后果,恶的动机引出同等程度恶的后果;②性质相悖——善的动机引出恶的后果,恶的动机引出善的后果;③性质相当
而程度相异——善的动机引出高于或低于预测程度的善的后果,恶的动机引出高于或低于预测程度的恶的后果;④性质相间——单一善的或恶的动机引出恶、善相间的后果,恶、善相间的动机引出单一的善或恶的后果;⑤性质不稳定或不确定——不稳定的动机对应于不稳定的后果;动机和后果之一或两者的善恶性质暂不能确定;等等。
最后,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任何人的行为动机,不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动机,虽然有时候看起来只是一瞬间“油然而生”的,但都是在外部生活环境中某种诱因的多次刺激下,逐步从倾向、欲望到意图等的形成过程,有一个从不自觉到自觉、从动摇到坚定、从多元到专一的过程。动机引起后果的情形也是这样,并非一旦形成动机,就刹时引起性质和程度相当的或不相当的后果。特别是那些事关重大,涉及范围广泛的道德动机,不论是引起相当的或不相当的后果,更是一个较长的甚至漫长的过程。有的要到行为过程或行为者一生结束时,才能显示出后果及其善恶性质;有的则要在行为者生命结束多年后,才能显示出相应动机引起的后果及其善恶性质。所以,我们不仅应当从矛盾和差异上来了解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而且还应当从过程性上来了解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动机和效果相统一的这种过程性是与社会和个人的实践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由社会和个人实践的过程性所引起的。实践是动机和效果由此而彼的桥梁,离开了实践,善良的动机就仅仅是动机的善良,卑劣的欲望就仅仅是欲望的卑劣,断然不能导致相当的或不相当的效果,达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甚至连动机本身是善良或卑劣都是难以确定的。任何实践要达到预期的目的,总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因而,动机和效果之间任何性质的统一,也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并且,由于具体的道德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改造活动,是要涉及个人同社会、他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活动,常常会受到来自物质的或精神的、社会的或个人的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往往是一个包含着成功和失败,顺利和挫折等的曲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