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被害人的对称。因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主体。在广义上,加害人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包括有意或无意地造成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指挥不当等事故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机关。在狭义上,加害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把损害结果施加于被害者的人。加害人与被害人,在被害现象发生的过程中处于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作用的地位,不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行为上,他们双方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特别是在犯罪——被害的场合,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加害人,就没有被害人;没有被害人,也无所谓加害人。要想深入具体地认识被害人,分析被害原因,就必须研究加害人的特性和活动规律,研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犯罪被害人学如同犯罪学一样重视对加害人即犯罪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