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称“分押”。依照罪犯的性别、年龄、案情、刑期的不同,划分不同监狱、监区,进行分类关押,为分管、分教创造条件的制度。依照我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 (含10年) 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其中,工业劳改队收押刑期较长的罪犯,农业劳改队收押刑期较短的罪犯,少年犯管教所收押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根据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试行意见”的规定,进一步根据犯罪性质;结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手段、方式和恶习程度,并适当考虑各地区劳改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罪犯分为4大类型分别关押:①财产型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走私罪、贪污罪、行贿、受贿罪、偷税、抗税罪、抢夺罪,等等。②性犯罪。如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重婚罪、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破坏军人婚姻罪,以及侮辱妇女,卖淫、淫乱情节恶劣而构成的犯罪。③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妨碍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④其他类型犯罪。包括过失犯罪,渎职犯罪,反革命犯罪,等等。分押的基本单位,以大、中队为主。同一犯罪团伙或有亲属关系的罪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劳改单位或不同的大、中队。对不同类别的罪犯分别关押,有利于防止不同年龄、不同犯罪性质的罪犯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有利于对不同的罪犯给予不同的改造待遇,实施因类、因人施教,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