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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

2022-10-07

简介

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行 政事务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内部与外 部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系统内外之别的事 务范围和对象。凡行政主体针对自身系统内部事务与对 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效力范围也 因此而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是:(1)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即相对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系统。(2)行为所涉及的事务范 围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和任务,是保持行政机 关系统内部正常运行所必须作出的行为。(3)内部行政行 为只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财、物和其它内部行政事 务具有法律效力,对外部事务及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法律 效力。(4)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其违法、失当或各种内部争议,而是由行政机关系统内部 通过各种补救手段予以处理。如我国行政机关对其工作 人员所作的行政处分,受处分人如不服,可以要求复议, 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拓展资料

行政规范行为  行政作为  内部行政规定  内部行政  水行政行为  金融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共同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