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me of disturbance
简介
又称叛乱罪。外国刑法规定的国事罪中的一个罪名。指以颠覆政府、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扰乱国家宪法秩序为目的,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行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规定有内乱罪罪名,例如,加拿大、日本、韩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有些国家刑法则将这一犯罪规定为叛乱罪,例如,瑞士、西班牙、越南等国家。英美刑法中没有内乱罪这一罪名,但他们刑法中的叛逆罪、暴动罪以及煽动叛乱罪等罪名在含义上同有关国家刑法中的内乱罪基本相同。由于内乱罪严重危害国家内部安全和宪法秩序及领土完整,因而,各国刑法通常将其列入国事罪之首。
本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内部安全和宪法秩序以及领土完整。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或者叛乱的行为,即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行为。所谓暴动或叛乱,是指集结多人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至少达到危害一个地方的安定之程度的行为。其行为的手段,有些国家刑法规定为“暴力或暴力胁迫”;有些国家刑法则规定为“暴力”。一般认为,暴力行为不限于对人实施,也包括对物实施。胁迫行为不限于使人已达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也不限于被告知的危害种类,即凡是能够达到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目的的行为都应包括在内。③本罪在主体上要求是多数人的集体行为,即要求是聚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必要共犯。且不限于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本国领域内外都可犯本罪。对于本罪的相关者,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行为形式及其在暴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为首者(暴动的主要领导者)、策划参与者(作为为首者的参谋角色而参加策划暴动的人)、指挥群众者(亲临现场指挥参加暴动群众的人)、从事其他职务者(从属于前三者,并在暴动中担任一定的角色,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如担任总务工作等)、附和随从者和单纯参与者(明知是暴动而表示同意参加,从而增加暴动声势的人)。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制造内乱的故意,并具有颠覆政府、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扰乱国家宪法秩序的目的。这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日本刑法规定,内乱罪必须具有“紊乱国宪”的目的。瑞士刑法规定,叛乱罪必须具有“变更联邦宪法或各州宪法,或撤废宪法上之国家机关或使其不能执行权能,或割据联邦或各州之领土”的意图。韩国和法国刑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具体行为的认定中也可看出须具有这一目的。
由于内乱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因此,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不仅要惩罚这一犯罪的未遂犯,而且还要惩罚预备犯、帮助犯。例如,日本刑法将内乱罪分为:一般内乱罪、内乱未遂罪(实施暴动行为,但尚未达到危害该地区安宁的程度)、预备内乱罪(制定内乱计划或其他为实行内乱而进行准备的行为)、阴谋内乱罪(二人以上为实施内乱罪经过策划而达成协议或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帮助内乱罪(提供武器、钱粮或用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实施内乱罪、内乱未遂罪、预备内乱罪和阴谋内乱罪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处罚,各国往往都规定较高的法定刑。保留死刑的国家,通常把本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而废除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