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典理刑狱之事,也指主管牢狱事务的官吏,或叫典狱官。古代设于地方府、州、县级机关。如唐朝的京兆、河南等府,在府尹、法曹参军事之下,设典狱十一人;州,分上、中、下州,在剌史、司法参军事之下,分别设典狱十四、十二、八人;县,分京县、畿县,州属县上、中、下等,在县令、司法佐、史之下,分别设典狱十四、十、八、六人。《唐律疏议、断狱》:“主守,谓专当掌囚,典狱之属。”典狱的职责就是“专当掌囚。”清末刑部改为法部后,其下设有典狱司。近世的监狱长官,也名之为典狱官。清末的改良新监及其以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的监狱就设有典狱官或监狱长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