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立法规定公证员不能办理与自己或近亲 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证暂 行条例》第17条和《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第11条规 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 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 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公 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 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或副 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局长决定。在公证活动中贯彻这 项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偏见,避免当 事人对公证的疑虑,维护国家公证机关和公证书的信誉。 罗马尼亚、比利时、秘鲁、西班牙等国的公证法中均规定 了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