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古代法律术语。对 于八种享受特权的人犯罪给予减免 刑罚的规定。起源于西周的“八 辟”。魏律改称“八议”,并列入 法典。其后,历代相袭。唐律对此 规定颇为详备,它以下述八种人为 对象: (一)皇亲国戚,可以“议 亲”。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五服 之外一服为袒免)、太皇太后和皇 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 亲。(二)皇帝的故旧,可以“议 故”。主要是指长期侍奉皇帝的 人,蒙受皇帝恩宠的近臣等。 (三)有封建大德行的人,可以 “议贤”。是指封建国家的名人、 贤士,其言行可为法则者。(四) 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辅 弼皇帝者,可以“议能”。指封建 统治阶级中有安邦治国才能的杰出 人物。( 五)有大功勋者,可以 “议功”。指曾为封建国家建树过 卓越功勋的人,对民族有特殊贡献 者。(六)封建国家的高官显爵 者,可以“议贵”。指官吏中有执 掌的职事官三品以上、无执掌的散 官二品以上,爵位中一品(国公以 上)者。(七)有大劳绩者,可以 “议勤”。如大将吏忠于职守,夙 夜在公,或远使绝域,经涉险难 者。(八)前代退位国君或皇室贵 胄成为国宾者,可以“议宾”。这 八种人犯死罪,除“十恶”外,一 般官司不得裁决,要将其所犯之罪 行及应议的理由奏明皇帝,再由公 卿大臣集议,议定奏请皇帝裁决; 流罪以下,自可依律减一等处刑。 《唐律疏议·名例》: “诸八议 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 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 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 律。”又曰: “八议人犯死罪者, 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 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 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 议定奏裁。”这里所说的“议”是 指原其本情,议其犯罪,对其只说 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待由 皇帝裁决。此谓“原情议罪,称定 刑之律而不正决之。”“八议”与 “请”“减”“赎”“官当”等构 成一套照顾特权者利益的制度,为 历代统治阶级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