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先减后并

2022-10-06

简介

数罪并罚时决定罪犯的总和刑期的一种计算方法。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把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犯抢劫罪,被判刑15年,在他服刑10年时,又犯伤害罪。这时应当对新犯的伤害罪作出判决,假定对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那就应把前罪没有执行的5年和新罪所判的7年,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在12年以下7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方法,就是对新罪作出判决,以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的刑罚为基础,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如果原判刑罚是有期徒刑,新罪所判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自然应当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原判刑罚是“死缓”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确属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如果原判是无期徒刑,又犯新罪也判无期徒刑,仍应执行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进行犯罪活动,说明主观恶习深,不易改造,必须从严处罚。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它比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会给犯罪分子带来更为严厉刑罚。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残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最低期限提高了;(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越长而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最低期限就越高;(3)实际执行的刑罚可以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把这种并罚方法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严格区别开来。

拓展资料

减洪  减噪  减让  “后”  减水  倍减  减活  减重  减持  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