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西周时的民事诉状。在 诉讼程序上,不论是刑事还是民 事,起诉时必须有文书状子。刑事 诉状叫“剂”,民事诉状叫“傅 别”或“约剂”。《周礼·秋官· 士师》: “以两造禁民讼”,“以 两剂禁民狱”。《周礼·秋官·司 寇》: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 别、约剂”。以财诉讼,谓债务纠 纷之诉讼。正之,即证据,以物为 凭曰正。傅别,谓举债时所立之契 券。傅谓附著约束于文书,即把债 务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于契券; 别谓辨为判,谓一支简于中书字, 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 札上的字为半文。质剂则是札半别 而字全具不半别,即一札同样内容 的两书,然后分而执之。还有一种 称为“书契”则是同样内容的两 札,双方各执一札。傅别、约剂、 书契是债务契约的三种书面形式, 凡以债事兴讼,必须凭契券以决 断。没有诉状和契券,不入钧金, 乃为自服不直,以败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