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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清末为编纂法典而特设的专门机构。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四月,清廷为修订现行律例,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法律馆作为办事机构,随之设立。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五月,大理院正卿奏请改法律馆为修订法律馆,由法部、大理院管理。九月,清廷批准宪政编查馆建议:是馆为独立机构,三年内应以编纂民法、商法、民刑诉讼法各法典及其附属法为主。任命沈家本等3人为修订法律大臣。十月,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职掌有三:一是拟订奉旨交议各项法律;二是起草民、商、刑等新法典及其附属法,修改旧律例;三是编译各国书籍及各项章程。设提调2人、承修律大臣之命,综理全馆事务。下设第一、第二两科,分置总纂1人,纂修、协修各4人,调查员1至2人,书记员若干人。一科负责民、商法,二科负责民、刑诉讼法;奉旨交议法律由两科分办。又设译书处,置总纂1人,译员若干人,编译各国法律书籍。编案处,置总纂1人等,掌删定旧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庶务处,置总办1人等,掌文牍、会议并一切杂务。另聘有咨议官及外国专家。截至清亡,该馆曾制定奏准《违警律》、《国籍条例》、《禁烟条例》、《法院编制法》和《大清现行刑律》。此外,还修订了《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