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使徒保罗在第一世纪初(年月不详)生于小亚细亚基利加省的大数(Tarsus)城,死于公元62年前后。他祖籍犹太,本人是罗马公民;保罗是他的罗马名字,犹太名是扫罗。保罗原来是笃信犹太教的法利赛人,在家乡又曾受希腊文化影响。他从攻击初期教会转变到信仰基督教后,在冲破犹太教传统,向非犹太人传教,使基督教成为当时的世界宗教方面起过巨大的作用。《使徒行传》中记载了保罗的大量事迹,也涉及他的神学和伦理思想。如他从以色列族历史论证耶稣是基督;(第13章第16—42节)主张外帮人信基督教不必守摩西律法;(第15章1—29节)与希腊学者进行关于信仰的争论(第17章第16—31节)等。保罗的神学和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归他名下的13封书信中;它们虽都被称为“保罗书信”,但其中三封“教牧书信”,(《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和《提多书》)研究者认为非保罗之作;对《以弗所书》也多有疑议。不过这些书卷都是在保罗思想影响下写的则无疑议,故仍可作为研究保罗伦理思想的文献。
保罗的伦理思想作为宗教伦理,与旧、新约总的伦理思想一致,都是以神人关系作为基础,这在《罗马人书》中有较多的论述,而中心论点则是“因信称义”。“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明显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欠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 (第3章第20—24节)这里在“上帝的义”和“因信称义”中的“义”字,都指的是神人间的正常关系,这种关系,在旧约时代,是由在西乃山神与人立约时所颁布的律法来体现的;后来因以色列人一再背约违法,无人能因完全遵守律法以保持与神的正常关系而称义。因此,上帝藉耶稣体现他的爱而与人另立新约,使人因信耶稣基督而恢复与他之间的正常关系,得以称义。“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与神相和”,(第5章第1节)此后,则“将身体献上,当做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于是有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平和、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拉太书》第5章第22节)这是从“因信称义”到伦理道德的逻辑程序。保罗虽然认为称义要靠信耶稣基督,不能靠善行;但同时也认为称义即当成为圣洁而有善行,否则,与神的国无分。(《以弗所书》第2章第8—10节,第5章第1—5节)所以他对伦理思想的表述,总是先在神学上论述“因信称义”,接着即指出要有圣洁的善行:在《罗马人书》是从第12章以后才指出信徒应有的品行,爱心可以完成律法; 《加拉太书》是在第5章说明爱心包括全律法的义之后,指示应除去的属情欲的恶,和应有的属圣灵的善果;《以弗所书》则从第四章以后劝门徒合而为一,凡事效法基督,凭爱心行事,当光明的子女,以及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及主人与仆人间的本分;《哥罗西书》在末后的第3、4两章,论到要弃旧更新,以爱心联络全德,及夫妻、父子、仆人各尽本分等;《帖散罗尼迦书》也是在末后的第4、5章,劝门徒远避淫行,彼此相爱,说安慰的话,警醒谨守,勿以恶报恶等;《帖撒罗尼迦后书》则是在末章、第3章提出不作工的不可吃饭的告诫和行善不可丧志的劝勉;在这些书信的前几章,都是关于神学思想的论述。所以保罗为区别于犹太教法利赛人靠守律法称义的主张,总是把论述因信称义放在首位;但却同时要求信徒有去恶从善的成圣生活,并且也认为可以联络全德和成全律法的是爱。
在《哥林多前书》第13章中,保罗对爱作了衷心的颂赞:“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我若将所有的周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妨,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是永不止息。”但保罗还认为自己对爱并没有完全了解“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有限,先知所讲的也有限,……。我们如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最后他说“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保罗对基督教以爱神和爱人的统一为总纲的爱的伦理,作了充分的阐发;同时提出了以后教会所常称道的三主德:信、望、爱。
保罗并未对伦理原则作系统论述,而是劝信徒效法耶稣基督:“能以和众圣徒一同明白基督的爱是何等的长阔高深……”(《以弗所书》第3章第18节)能“以耶稣基督的心为心”; (《腓立比书》第2章第5节)“总要披戴耶稣基督,不要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罗马人书》第13章第14节)保罗自己亲身体会到因效法基督而导致的价值观念的彻底改变:“只有我先前以为与我有益的,我现在因基督都当作有损的。不但如此,我也将万事看作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腓立比书》第3章第7-9节)因而也有了新的信念、勇气以至生死观:“只照我所切慕、所盼望的,没有一事叫我羞愧。要凡事放胆,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因我活着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处。”(《腓立比书》第1章第20-27节)在效法基督方面,保罗勇于以身作则,并要信众也效法他自己以及和他同样的人,“弟兄们,你们要一同效法我,也当留意看那些照我榜样行的人”。(《腓立比书》第3章第17节)也鼓励他们成为其他信众的榜样:“并且你们在大难之中,蒙了圣灵所赐的喜乐,领受真道,就效法我们,也效法了主,甚至你们作了马其顿和亚该亚所有信主之人的榜样。”(《帖撒罗尼迦前书》第1章第6-7节)保罗这种不建构伦理系统而要效法耶稣基督的行事为人,并且彼此作榜样的伦理教导,在基督教伦理中,一直有主导的影响。
保罗对当时教会和信众,也有许多道德规劝。(《哥罗西书》第3-4章,《腓立比书》第4章第8-14节,《哥林多前书》第5-7章,《哥林多后书》第6章第3-17节等等)这些只是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伦理原则的解释和应用。对于社会伦理问题,保罗持一种适应现状的保守态度,但却想以基督的爱来对之转化。例如,他接受女子从属于男子的传统,(《哥林多前书》第11章第2—16节)却肯定男女相互依赖都出于神的原始平等关系;(《哥林多前书》第11章第11—12节)他承认奴隶制,(《腓立门书》、《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20—23节,《哥罗西书》第3章第22节、第4章第1节,《以弗所书》第6章第5—9节)但在基督徒生活中,却要待奴隶如弟兄;(《腓利门书》第16节,《以弗所书》第6章第9节)他告诫信徒要服从当时的罗马政权,并且“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马人书》第13章第1—7节)但他仍坚持使徒们“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的原则。研究者对保罗这种态度的解释,多认为或是出自他的末世论思想。“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哥林多前书》第7章第31节)或是认为社会现状只能由人的内心信念的更新来转变。前一种末世伦理观,在初期教会有广泛影响;后一种以个人重生为主的伦理观,则一直影响着15、16世纪以前的西方基督教伦理思想。
在三封“教牧书信”(《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中,表现出一个已形成的教会团体中,为保持传统和得到社会尊敬而要恪守的个人和家庭道德规范;并针对各种成员作出仔细的规定:包括作监督(Bishop)的; (《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1—7节,《提多书》第1章第7—9节)作男、女执事(Dea-con、Deaconnese)的,(《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8—13节)作长老(El-der)的;(《提多书》第1章第5—9节)对男女信徒的一般要求,(《提摩太》前书第2章第8—15节)对老年男女、青年男女的不同要求,(《提多书》第2章第1—9节)以及如何对待寡妇(《提摩太》前书第5章第3—15节)等:对奴仆也提出具体要求。(《提摩太前书》第6章第1—2节,《提多书》第2章第9节)这些,显然和保罗其它书信中所表现出来的,在教会始建时的情况不同。认为这三封书信成书较晚而非保罗之作,是有理由的。
保罗关于人人有罪不能靠善行得救的信仰,为奥古斯丁所继承而发展成他的“原罪论”;保罗“因信称义”的信仰,成为马丁路德反对当时罗马教廷的根据;因此,保罗的神学和伦理思想,对以后的天主教和新教都有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