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minal law of Russia
简介
俄罗斯从罗斯国家直到现今的俄罗斯联邦所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刑法 指公元11~20世纪初期间俄罗斯颁布和施行的刑事法律。原属拜占廷—斯拉夫法系的一支。早在公元10世纪,拜占廷即与罗斯人签署过一些民法和刑法规范的条约,表明古罗斯国家已经有成文法存在。公元11世纪,《罗斯真理》(Русская правда)问世。此后的刑事立法有:1497年由全俄罗斯大公伊凡三世颁布的《律书》(Судебник 1497);1550年由沙皇伊凡四世颁布的《律书》(Судебник 1550);1649年颁布的《沙皇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法典》(Уложение Царя Алексея Михайловича),又称《会典》;1830年颁布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Свод заканов Россиской Империи);1833年编纂而成的《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Полное собрание заканов Россиской Империи);1844年制定的《刑罚与感化法典》等。俄罗斯帝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封建主阶级的利益。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通常取决于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反映了封建特权和等级特点。
《罗斯真理》时代 刑法具有民、刑责任不分的特点,一切损害,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均被视为犯罪;在处罚上因受害人的地位高低、身份贵贱而不同;对于犯罪已有恶意、疏忽和偶然之分,作出了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并以此判处轻重不同的刑罚。在《罗斯真理》中规定的主要犯罪有:反对王公政权罪、侵害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含强盗、盗窃、非法使用他人财产、损害他人财产罪 、毁灭他人财物罪)等;主要刑罚有死刑、剥夺全部财产和权利、赔偿金、血钱(俄文вераб,一种专门用于对杀人者所处的罚金刑)、乌洛克(俄文 урок,指受害人由加害人处获得的特殊赔偿金)、浦罗达热(俄文продажа,罚金刑的一种,金额为3—12个格里夫那)等。
《律书》时代 《律书》将犯罪者视为“众所周知的奸恶之徒”,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规定的主要罪名有:侵犯国家政权罪、侵犯封建主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违抗司法审判罪等,还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窃盗”概念。刑罚极为严厉,死刑适用广泛,财产刑退居次要地位。
《会典》时代 刑法理论方面有所进步,在立法上对犯罪与民事违法行为、故意与过失、主犯与从犯、既遂与未遂等概念范畴均有严格的区分,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病患者与7岁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犯罪类刑也有所增加,有宗教罪、国家罪、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等。所规定的死刑种类达35种,还有身体刑、徒刑和流刑,出现了褫夺官职、剥夺名誉等资格刑。
随着最初的罗斯国家逐渐发展为庞大的俄罗斯帝国,其刑法体系亦日臻完善。《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和《刑罚与感化法典》的颁布实施,已经构成一个从犯罪到刑罚的完整刑法体系。《刑罚与感化法典》对犯罪的规定分为12章,确定了11种刑罚,从死刑(смертная казнь)到训诫(общественное порицание)又分为35个等级,处刑极为严厉。《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和《刑罚与感化法典》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17年的十月革命为止。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的刑法 从十月革命胜利到苏联解体的七十多年里,苏俄共颁布了三部刑法典,分别于1922年、1926年和1960年通过。十月革命后,列宁亲自领导创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1919年苏俄人民司法委员会颁布了《苏俄刑法指导原则》(Руководящие начала уголовному праву РСФСР),对于确立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22年俄罗斯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奠定了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基础。它不仅适用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而且也成为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刑法典的蓝本。1924年苏联为进一步统一全苏刑事立法,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Основные начала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并于1926年在此基础上对1922年《苏俄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新的《苏俄刑法典》。1958年苏联又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Основ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1960年10月27日苏俄最高苏维埃以此为指导,颁布了新的《苏俄刑法典》,并于1961年1月1日生效。
1922年《苏俄刑法典》 这部法典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各项原则及苏维埃刑法最重要的的一般原理,而且是在列宁亲自领导和参与下进行的。1922年5月24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同年6月1日实施。该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共227条。总则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典的效力范围、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刑罚的设定、刑罚及其他社会保卫方法的种类、执行刑罚的程序;分则列举了各种类型的犯罪,包括国事罪(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济罪、财产罪、人身侵害罪等及相应的刑罚。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任务是“在法律上保卫劳动者国家,防止各种犯罪行为及社会危险分子,并对于危害革命秩序的人适用刑罚或其他社会保卫方法(мера социальной защиты),以实现此种保卫。”刑法典给犯罪下的定义为:“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内所建立的革命秩序的一切有社会危险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均是犯罪”。刑法典还规定了逐出国境、剥夺自由、没收财产、罚金、缓刑、非羁押的强制工作、公开训诫、责令赔偿损失等10种刑罚。
1926年《苏俄刑法典》 1924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颁布后,对苏俄刑事立法有重大的指导作用,据此于1926年11月22日通过对1922年《苏俄刑法典》的修订,1927年1月1日施行。1926年刑法典分10章,共205条。总则的主要内容有:苏俄刑事立法的任务;刑法典的效力范围;苏俄刑事政策的一般原则;依照刑法典对犯罪人所适用的社会保卫方法(1934年后正式使用刑罚一词);司法改造性质的社会保卫方法的适用程序;缓刑与假释。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国事罪;渎职罪;违反政教分离法规的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侵害生命、健康、自由和人格的犯罪;军职罪等。在社会保卫方法的适用上,增加了缓刑和假释。此后,这部刑法典也经过多次修改,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刑法典与此基本相同。
1960年《苏联刑法典》 1958年12月25日苏联正式颁布了《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据此,1960年10月27日苏俄最高苏维埃颁布了修订后的新《苏俄刑法典》,并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共18章269条。总则有6章,含通则;刑法典的效力范围;犯罪;刑罚;量刑和免刑;医疗性与教育性强制措施。分则12章,起于国事罪,止于军职罪。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剥夺自由;流放;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剥夺职务和活动的权利;罚金;训诫等。该刑法典一直实施至1997年1月1日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生效为止。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法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典是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1996年6月13日签署。这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12编、34章、360条。总则设6编,分别是刑事法律、犯罪、刑罚、免除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医疗性强制方法;分则设6编,分别为侵害人身的犯罪、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犯罪、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军职罪、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相对于1960年《苏俄刑法典》,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论在刑法条文的规定方面,还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其变化都是巨大的。首先,俄罗斯立法者认为,1960年《苏俄刑法典》虽然取代了20世纪30~40年代的镇压立法,但仍是行政命令体制的产物,具有集权主义的烙印。其立法基础是相信强制和镇压的威力,过分相信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过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变革来消除经济的错误;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类的价值、对人权、自由和对国家的国际法义务的尊重,而是过分的意识形态化。立法中有许多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代俄罗斯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需要,也不符合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准则,不能对俄罗斯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发挥作用,不能保障国家向市场关系的过渡,也是与民主法制的理念不相容的。其次,《苏俄刑法典》自实施到废止,一共进行了七百多条的修订和增补,有的规范变更了数次,还有些规范相互重复、相互抵触。法律措辞的不确定性也使公众无所适从。此外,1960年《苏俄刑法典》颁布时,在苏联尚没有犯罪学这门学科,近三十多年中犯罪现象已经发生极大的变化,甚至是质的变化。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具有如下特点:①确认“人”是文明世界的最高社会价值,实行全人类价值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刑法典分则的结构也服从这一理念,即按照个人—社会—国家的顺序公式来排列所保护的客体。所以,分则第1编已经不再是关于国事罪,而是“侵犯人身的犯罪”,包括“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犯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侵犯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等几章。②贯彻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典第3~7条规定了法制原则、平等原则、罪过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和人道原则。其基础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和发生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法的内容应当严格按其条文进行理解,不准许类推适用(见刑事类推)。一个人只能对因其罪过而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允许客观归罪。③详细区分了刑事责任,认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公共安全的利益。即一方面保留对严重犯罪、累犯、职业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对不需要如此严峻对待的犯罪人适用宽缓的感化措施。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体系包括罚金;剥夺一定职务和活动的权利;剥夺专门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强制性工作;劳动改造;没收财产;限制自由;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终身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适用原则为只有在较轻的刑种不能保证达到刑罚目的时,才可以适用较重的刑罚,并且刑罚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侮辱人格为目的。④确认了涉及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并且在具体规范中重申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及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这一理念,刑法典分则第三十四章“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规定了诸如侵略、号召战争、雇佣军队、种族灭绝、侵害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员和机构、生态灭绝、违反关于战争的国际公约等犯罪的责任。⑤刑事立法与社会经济需要结合。关于经济领域犯罪刑法典第二十二章,规定了32个罪名,其中绝大多数是以前俄罗斯刑事立法所没有的。包括虚假经营罪、洗钱罪、非法从事银行活动罪、虚假破产罪、发行有价证券舞弊罪、非法输出工艺、科技信息和服务罪等。⑥力求与俄罗斯当前的犯罪现实状况相适应,反映现实和预测的犯罪趋势、犯罪结构和种类。刑法典第二十六章规定了生态犯罪(第246~262条),其中包括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的处理规则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违反地下资源的保护和使用规则罪、毁灭列入《俄罗斯联邦红皮书》的生物的关键性栖生地罪、违反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自然客体的制度罪等,反映了俄罗斯新时期刑事立法的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