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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

2022-10-26

简介

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缔结于伯尔尼,一般称之为“伯尔尼公约”。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1886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公约成员国的组织叫“伯尔尼联盟”。到1990年1月为止,已有8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它的事务机构设在日内瓦,由联合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公约缔结后,曾作过七次补充和修订。它的最新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又称“巴黎法案”。公约签字国从1948年起,认可下列最低要求的义务:版权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不需要任何注册登记的手续;公约对所有缔约国和所有作品都具有追溯效力,那些在参加公约时“由于保护期满”而不受保护的作品除外;翻译权包括在内。公约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著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伯尔尼公约遵循的主要原则有:(一)国民待遇原则。(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三)自动保护原则。(四)独立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共38条。它在实体条文中,对于版权领域、版权保护及版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中许多概念下了明确的定义,并对许多版权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回答。它对各国版权立法的影响,在各种版权公约中始终占着首位。

拓展资料

伯尔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