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①伊朗王国宪法。 1906年12月颁布。国家实行君主 立宪制度,国王为国家元首,负责 宪法执行,有权指挥和调动陆海空 军、解散和召开议会、与外国缔结 条约、对外宣战媾和、任命首相、 议员和政府官员、批准法律。行政 权由内阁首相和各部大臣享有。立 法权归由上、下两院组成的议会享 有。司法权归各级法院。该宪法经 过多次修改。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宪法。1979年2月,巴列维王朝统 治被推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始 制定宪法,于1979年12月经公民 投票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政 教合一,神权统治是宪法的政治基 础,伊斯兰教是国家的最高信仰, 伊斯兰教教义是政治生活的基本准 则。国家最终权力掌握在最高宗教 领袖阿亚图拉手中。绝大多数人公 认为宗教领袖者即为国家最高决策 者,有权决定一切内政和外交的重 大事项。没有公认的个人领袖时, 由专家会议推选数人组成领袖委员 会。现任宗教领袖霍梅尼指定蒙泽 塔里为其继承人,并得到专家会议 的确认。宗教领袖享有广泛的权 力,包括担任三军统帅,任免高级 军官、签署新当选总统的任命书, 罢免总统,对外宣战媾和等。共和 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有权实施宪 法,领导国家政务。一院制的伊斯 兰教会掌握立法权,它可以通过法 律,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 总理及内阁部长组成政府,主掌国 家行政权。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司 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