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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原名《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故称之为“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第一章总纲,共7条。规定国体、主权、领土、民族、国旗及国都。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共19条。第三章国民大会,共9条。规定国民大会之组织、职权及会期,国民代表之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之方法、任期和保障。第四章中央政府,共6节62条。第一节规定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任期与职权。第二节规定行政院的组织与职权。第三节规定立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第四节规定司法院的组织与职权。第五节规定考试院的组织与职权。第六节规定监察院的组织与职权。第五章地方制度,共3节18条。第一节省,规定省政府的组织与职权,省长之任免与任期,省参议会之组织与职权,省参议员之选举与任期。第二节县,规定县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县长之选举与任期,县议会之组织与职权,县议员之选举与任期。第三节市。规定市政府之组织与职权,市长之选举与任期,市议会之组织与职权,市议员之选举与罢免。第六章国民经济,共15条。规定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发展生产事业及中央与地方之征收税捐、募集公债、公营、专卖、独占等事项。第七章教育,共8条。规定教育宗旨、教育经费、基本教育、补习教育、国立大学及专科学校之设立、国家对公私教育之监督。第八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正,共10条。规定宪法之保障、解释、修正及过渡之事项。“五五宪草”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虽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民主自由,但随时可以“法律限制”的名义,予以剥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