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rimary rules
简介
英国著名分析法理学家 哈特的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与 次要规则相对。哈特认为,在一个 法律规则体系内部,有两类处于不 同水平的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 务,直接指示那些生活在这个法律 制度下的人们,其中包括告诉人们 应该做或不应该做某种行为以及要 达到某种结果应该做些什么。由于 主要规则是为人们设定义务的,所 以,这类规则又叫做“设定义务的 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 则。它指示人们可以通过言和行引 入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或修改旧规 则,或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决定这些 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实 施。由于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 利,这些规则又叫做“授予权利的 规则”。法律的特征就在于这两类 规则的结合中。由于这两类规则在 阐明构成法律思想体系的概念方面 所具有的说服力,分析法学家赋予 这两类规则(两种因素)的结合以 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