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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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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清末修律时提出的立法原则。清末,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通过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单方面的特权,中国司法主权亦丧失。为了进一步维护、扩大在华利益,帝国主义需要中国改造原有的法律,于是抛出只要中国按西方意志修订法律,西方列国则可有条件地放弃治外法权。国内一些开明的士大夫及资产阶级改良派也呼吁清政府厘革法律,变法图强。清政府为了向西方列强献媚,以及应付国内的舆论,下诏宣布要修订法律。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清政府下诏,以“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为由,令沈家本、伍廷芳按“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修律的目的在于使新律能够充分照顾到帝国主义的在华利益,又有利于清政府的统治,这就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这一指导思想反映了中国近代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特征。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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