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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2022-10-03

简介

1957年5月24日国务院全体 会议通过,同年7月25日国务院发 布。共21条。为开展水土保持工 作,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治河流 水害,开发河流水利,开展农、 林、牧业生产,以达到建设山区, 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而制定。它规 定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水土委 员会,进行日常工作。有水土保持 任务的省,水土流失严重的专区、 县,则分别成立相应的机构。在水 土流失地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将 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列入农业生产和 土地利用规划之内;山区应全面控 制水土流失; 各地应在合理规划山 区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封 山育林、育草,保护林木和野生树 草等护山护坡植物;二十五度以上 的陡度,一般应禁止开荒; 高山和 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 林、农田防护林、固沙林、大水库 周围一公里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 两岸各宽一公里范围以内的森林、 通过山区和水土流失区的铁路两侧 的森林,一般都应该规定为禁伐 林。为修筑水利、公路、铁路及其 他工程必须开山和开采土、石、沙 料或开采矿业占用土地时,进行挖 药材、烧木炭、采木耳、采蘑菇等 副业生产时,均应注意水土保持和 防止水土流失。纲要还规定对水土 保持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荣誉或物 质奖励;对破坏水土保持的,视情 节予以教育制止或依法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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