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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制宪法

2022-10-06

简介

“两院制宪法”的对称。从国家代议机关的组织形式,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各国代议机关的组织结构有一院制与两院制之分,只设一个院的议会,单独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者为一院制。一院制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议机关以及国家元首执掌。特点是,代议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及通过议案的程序较为简便。一院制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与“公共意志”,认为人民主权与公共意志是不可分的。最早的一院制宪法是法国1791年宪法,它规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由常设的国民议会一院组成,当时的国民议会议员由选民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现代一院制宪法的国家有:丹麦、瑞典、芬兰、希腊、新西兰、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西班牙、突尼斯、埃及、阿尔巴尼亚、摩洛哥、坦桑尼亚、肯尼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尼、朝鲜、泰国、新加坡等国。有的国家全国性议会为两院制,地方议会基本上是一院制,如英国。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议会亦为一院制。中国属一院制宪法。

拓展资料

《宪法论》  宪法保护  宪法监督  宪法结构  宪法论  宪法实施  宪法体制  宪法保障  宪法变化  宪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