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关于监狱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纪律及犯人监规的法规。为健全监狱制度,加强监狱管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总结了边区十年来监狱工作的经验,于1945年5月2日制定了这一规则。它规定了监狱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职责与纪律、犯人自治组织的任务及对违犯规则者之处分,共13条。具体内容如下:(1)看守员必须切实执行每日监号检查、晚点名、会客监督、出入财物与信件检查、财物保管、奖励与惩戒等制度。(2)看守人员纪律:不得克扣犯人供给;不得捆绑打骂或凌辱犯人;不得支配人犯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得收取犯人钱物;不准调戏女犯。(3)在看守人领导下成立犯人自治组织,协助搞好生产、学习、卫生工作,维护监所纪律和自治公约。(4)对违犯监规者,按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搞卫生,分配较苦的劳动或额外工作,扣发奖金、红利、刑事处分等。该规则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陕甘宁边区监狱管理的基本经验,对促进革命根据地监狱工作有着积极意义。
拓展资料
高等法院 管理规则 法院管理体制 法院管理制度 高等管理教育 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教育 高等职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3-2-1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