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美国信托法》

2022-10-07

英文

The Trust Law of America

简介

美国各州信托法的统称,属于世界上最发达的信托法之一。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独立的民事立法权和民事司法权,故各州都有只能适用于本州的信托法。美国大多数州的信托法都主要以判例法为存在形式,在这些州中也存在一些关于信托的制定法,但这些制定法一般为单行法,为其所规定的仅仅限于一般信托的某一事项或者某一类型的信托。只有少数州制定有信托法典,这样的州有纽约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维斯康辛州、加利福尼亚州、蒙大拿州、南达科他州、北达科他州、佐治亚州、印第安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但即便制定有信托法典,在这些州中也存在着大量关于信托的判例法。

美国各州的信托法在基本内容上趋于一致。尽管在这些信托法之间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非本质的。为了实现对美国各州信托法的统一,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于20世纪30年代以来,陆续制定了若干关于信托的成文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美国统一信托法》、《美国统一共同信托基金法》、《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美国统一保管信托法》、《美国统一本金与收益法》以及《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等,其中的大多数已为美国的一些州或者司法管辖区批准从而作为法律施行于这些州或者司法管辖区。

美国信托法作为一个整体,其中绝大多数制度和规则都是对英国信托法中的相应制度和规则进行移植和仿效的产物,故美国信托法与英国信托法在基本内容上是相同的。但相对于英国信托法而言,在美国信托法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带有创新性质的制度和规则,这些制度和规则体现着美国信托法与英国信托法的不同,正是它们的存在,显示出美国对信托法的发展和丰富。

拓展资料

《在美国》  《国际在美国》  《今日美国》  《答美国记者问》  《走遍美国》  《一个美国人在巴黎》  《批评家和美国生活》  《我的美国叔叔》  《购买美国货法案》  《论美国资本的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