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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Antwerp Rules
简介
国际上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方面的规则。主要规定了如何划分共同海损损失与费用和确定各有关方参加分摊这项损失和费用的标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由英美及欧洲海运国家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的会议上制定的,称为格拉斯哥决议。为了贯彻该决议,国际共同海损大会于1864年在英国约克召开第三届会议通过了《约克规则》。约克会议后,各国的相关国内立法化活动未能成功。于是在1877年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再次召开会议,会议对1864年《约克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命名为《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于种种原因,试图通过立法的形式统一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从制定到现在,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1860~1924)。初期阶段,规则中未规定共同海损的具体原则和定义,只是以罗列项目的方式,确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缺乏系统性。第二个阶段(1924~1950)。1924年第33届国际法协会会议对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开始将条文分为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字母规则(Lettered Rules)共7条,按英文字母A~G顺序排列,规定了共同海损行为并对其下了定义。数字规则(Numbered Rules)共23条,按罗马数字Ⅰ~ⅩⅩⅢ顺序排列,是有关共同海损损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于《1924年规则》的两部分条款有矛盾之处,1949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上通过了《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由三部分内容组成:解释性规则(Rule of Interpreta-tion)、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字母规则仍为7条,数字规则减至22条。解释规则明确规定共同海损适用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并吸收马基斯协议的内容,规定优先适用数字规则,数字规则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字母规则。第三个阶段(1950~1974)。这一时期主要是对理算规则进行简化。《1950年规则》过于具体繁琐,实践中操作很不方便。《1974年规则》重点简化了两项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方法,即火烤和烟熏造成的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以及不论船舶是否势必将搁浅,只要在搁浅的当时是为了共同安全,其损失即可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的共同海损条款都规定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第四个阶段(1974~ )。1990年对《1974年规则》规则六进行了局部修改,将《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的救助人为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损所得的特别补偿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1994年10月2日至8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悉尼召开第35届大会,通过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与1974年规则相比,最大的修改在于:(1)增加了首要条款(Rule Paramount),弥补数字规则的不足,进一步强调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首要条款的内容为:“牺牲或费用,除合理做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2)为确定拖带或顶推作业中船舶是否处于同一航程而划定了界限。(3)进一步细化了处理环境损害和清除污染物费用的规定。(4)吸收了不分离协议的内容,规定了共同海损索赔通知和提供理算所需资料的期限。《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本身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只是一个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惯例。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在提单、租船合同或保险单中加以注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该规则的普遍适用对于各国共同海损的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统一各国共同海损立法的作用。
拓展资料
《约瑟·安特路传》 《约克郡邮报》 《规则》 《课堂规则》 《监狱规则》 《游戏规则》 《体操规则》 《国际卫生规则》 《华沙规则》 《游戏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