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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护》 (第三篇论文)

2022-10-29

简介

即“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文译文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讨论了 “林木盗窃法”。在辩论中,贵族诸侯及资产阶级等林木占有者为了自身的私人利益,把偷砍树木和捡枯树枝混为一谈,认为二者均属盗窃范围,主张把捡枯树枝和砍伐林木同样受罚。“一种是捡枯树枝,一种是各式各样的盗窃林木! 这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占有他人的林木。因此,两者都是盗窃。” (转引自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138页) 而省议会竟然把这种无理的要求列入条文。马克思斥责这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如果这条提案被通过,必然会有许多不是存心违法的人被投入犯罪、贫困和耻辱的地狱,“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同上)那么,是什么使得林木占有者竟无心肝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马克思通过对利益问题的研究找到了答案,并对与利益有关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

(1)利益与国家、法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贪婪成性的林木占有者按照他们极端自私的逻辑,认为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都应该沦为他们的工具,他们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该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同上书,第160页)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左右着国家、左右着法。国家、法也保障着私人利益。林木占有者的林木受到了损失,受到了侵犯,由此在贵族、资产阶级等林木占有者看来就是侵犯了林木国家的神经——所有权本身。

(2) 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立法者除了反对不法行为以外,不应该有任何动机,也就是说,他“应该以伟大的人道精神”(同上书,第148页)制订出公正的法律预防犯罪,避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可是,当立法者把私人利益作为立法根据,作为最终目的时,他就会把一切触犯他私人利益的人看成是图谋不轨的可怕的恶徒,把法律的罪行和惩罚、被告的生命 “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同上书,第176页)。同时,立法者的本质也发生异化,他们制订的法律不可能是人道的。马克思指出: “私人利益总是怯懦的,……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末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同上书,第149—150页)马克思看到了私人利益必然具有的反人道的性质。而且,马克思还指出,如果用私人利益去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也必然会犯以偏概全看问题的错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的人总是看到自以为吃亏的事情; 譬如,一个毫无教养的粗人常常只是因为一个过路人踩了他的鸡眼,就把这个人看做世界上最可恶和最可鄙的坏蛋。他把自己的鸡眼当做评价人的行为的标准。他把过路人和自己接触的一点变成这个人的真正实质和世界的唯一接触点。然而,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鸡眼,但他并不因此就不是一个诚实的、甚至优秀的人。正如你们不应该从你们的鸡眼的立场来评价人一样,他们也不应该用你们的私人利益的眼睛来看他们。私人利益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扩大为这个人的整个为人。”(同上书,第148—149页)此外,自私自利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染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染成粉红色。”(同上书,第156页) 当需要别人充当自己工具的牺牲品时,当需要粉饰自己的两面手法时,自私自利就带上粉红色的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一种非凡的色彩,它就用轻信而温柔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幻想来给自己和别人催眠。然而当问题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精明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而疑虑重重地带上深谋远虑的黑色眼镜——实际的眼镜。自私自利像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细细地从上到下打量一遍,并且认为别人也象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可以看出,马克思非常卑视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要求在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下,私人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服从普遍利益。但是,私人利益既没有祖国、没有全省,也没有共同精神,甚至没有乡土观念,它唯一的目的就是自己的物质利益。所以,尽管马克思在道德上、感情上对私人利益表示愤慨,但在理论上已开始看到物质利益的作用,看到了不同利益在人们行为中的决定作用。利益问题的发现,第一次推动马克思去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马克思去研究政治经济学,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对马克思科学伦理学的产生也起了决定作用。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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