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 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简介
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该法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4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的私法。第4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过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为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士敦所接受。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起草民法典采民商合一模式,也是受到瑞士民法典影响的结果。
瑞士民法典由导言(即总则)和5编构成,前4编共计977条。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编,人法。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以及法人的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第二编,亲属法。分别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第三编,继承法。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吸收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并限制了遗嘱继承。第四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以及不动产登记三部分,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物权法占整个瑞士民法典篇幅的近三分之一,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法规定的严密性。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实施。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共计61条。
瑞士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 民主、通俗。首先,瑞士民法典虽由法学家起草,但却是为大众而起草的。瑞士民法典使用的是日常语言,采用的文句结构是日常文句的表达结构,与德国民法典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不经特别训练,人人可以阅读,可以理解。其次,瑞士民法典回避了抽象概念,回避了条文之间的相互援引。即使使用了抽象概念,也不组成体系,差不多是直接适用的规范。再次,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其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条文短小而简洁。瑞士民法典前4编全文共977条,而德国民法典相应的部分是1533条。瑞士民法典条文之简洁,可以说创下了记录。一般条文很少包括3款以上的,每款一般由一句话组成,每句话一般也不长。(2)法典序号不统一。瑞士民法典的第一编至第二编为统一序号,而第五编则单独排列。(3)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瑞士民法典在内容和编纂风格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瑞士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法人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具有较大的灵活。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德国民法典的痕迹。但瑞士民法典在更高程度上运用了一般条款,在立法史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人法独立成编,这些也显然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瑞士民法典具有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4)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早已通过的瑞士债务法典已经涵盖了商法的内容,遂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5编,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和模本。
拓展资料
《在瑞士》 《国际刑法典草案》 《美国法典补编》 《给瑞士工人的告别信》 《瑞士债法典》 《瑞士债务法》 《瑞士联邦宪法》 《自然法典》 《黑人法典》 《国际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