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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2022-10-09

简介

林业部、公安部1993年12月25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7章,计35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 为加强猎枪弹具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①本办法所称猎枪弹具,是指无膛线枪、火药枪、注射枪、为狩猎制造的有膛线枪及其机械部件和弹药(包括弹壳、底火和金属弹丸)。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运输猎枪弹具的,必须遵守本办法。③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购买、持有、使用、运输和报废销毁等实施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第2章生产。主要规定:①猎枪弹具实行限额生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治安情况提出的需要数量,经综合平衡,按年度确定猎枪弹具生产限额,并分配给猎枪弹具生产企业。②猎枪弹具生产企业不得超过限额生产猎枪弹具。生产的猎枪弹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厂的猎枪弹具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并标明猎枪号码。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猎枪弹具出厂。第3章销售。主要规定:①全国猎枪弹具的销售品种和数量,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猎枪弹具年度生产限额内统一分配。分配的猎枪弹具品种和数量,以及年度销售指标,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实行定点销售,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猎枪弹具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猎枪弹具销售许可办理登记注册。购买猎枪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所购枪支及销售凭证到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的市、县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并向同级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4章使用。主要规定:①持枪狩猎的,必须携带持枪证和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猎枪弹具,严防丢失、被盗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发现猎枪弹具丢失、被盗的,必须及时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报告。③个人持有猎枪弹具不得转借、出租。④赠送或者转让猎枪弹具的,必须经赠送、转让双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赠送或者转让猎枪的,还应当办理持枪证变更手续。⑤国家实行猎枪检验制度。第5章运输。主要规定:①运输猎枪弹具的,必须向运往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证; 运达目的地后,凭运输证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持枪证。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同时发放运输证。②铁路、交通和民航运输企业凭运输证方可办理猎枪弹具托运手续。③禁止随身携带猎枪弹具搭乘民航飞机、客运船舶、火车。第6章罚则。主要规定: ①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②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猎枪弹具的;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或者超过分配的限额生产猎枪弹具的;个人制造、改造或者装配猎枪的;无证经销猎枪弹具或者其他非法买卖猎枪弹具行为的; 非法运输、携带猎枪弹具的; 非法持有、使用、存放、私藏、出租、借用、赠送、转让猎枪弹具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猎枪弹具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猎枪弹具的,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资格批准文件; 猎枪弹具经销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猎枪弹具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销售许可证。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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